河南機關黨建網(wǎng) 統(tǒng)戰(zhàn)群團 省直婦工委 政策法規(guī)

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

時間:2024-07-11
來源:河南機關黨建
分享到:

  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6號

  《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已經(jīng)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7月30日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8月1日

  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

 ?。?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對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等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應當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第四條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教育與幫扶、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實行社會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對舉報人、報案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部門協(xié)同參與的反家庭暴力工作體系,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宣傳教育和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內容,納入平安建設考評體系。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經(jīng)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qū)內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和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等工作,明確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jīng)費保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建立發(fā)現(xiàn)報告、聯(lián)防聯(lián)動、信息共享、輿情應對等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

 ?。ǘ┙M織召開聯(lián)席會議,研究解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大問題;

 ?。ㄈ┙M織開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guī)宣傳、信息統(tǒng)計和培訓工作;

 ?。ㄋ模┙M織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心理輔導、法律服務、臨時庇護、就學幫助、就業(yè)指導等綜合救助服務機制;

 ?。ㄎ澹╅_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六)開展與反家庭暴力相關的其他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衛(wèi)生健康、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條工會、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等,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職責,建立反家庭暴力維權服務網(wǎng)絡,預防、化解家庭矛盾糾紛。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開展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等專業(yè)服務。

  鼓勵設立反家庭暴力專項基金,為經(jīng)濟困難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救助。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個人通過出資、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體系,將反家庭暴力相關法律法規(guī)宣傳納入普法工作規(guī)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xiāng)公共服務體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其工作特點,組織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fā)布機制,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根據(j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情況,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預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并督促建議事項的落實。

  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以及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在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應當向當事人釋法說理,引導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學校、幼兒園履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職責,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法治副校長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預防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納入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內容。將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納入家校共建工作內容,引導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采取科學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和教育職責,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在提供婚姻登記服務時,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廣播、電視、報刊、網(wǎng)絡等媒體應當制作、刊播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節(jié)目、公益廣告,依法對家庭暴力行為實施輿論監(jiān)督,弘揚健康文明的家庭風尚。禁止宣揚家庭暴力。

  第十五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預防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wǎng)格化服務管理,建立專案專檔、分級預警機制,積極開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傳教育,排查上報家庭暴力隱患,化解家庭矛盾糾紛,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傳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居)民在村規(guī)民約、居民公約中規(guī)定家庭美德與反家庭暴力內容,加強家庭暴力預防宣傳教育,開展文明家庭創(chuàng)建活動,弘揚文明新風,協(xié)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家庭糾紛調解、化解等工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應當根據(jù)各自職能,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信息數(shù)據(jù)的采集、統(tǒng)計、分析研判等工作,將家庭糾紛、家庭暴力排查處置等信息及時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系統(tǒng),在確保數(shù)據(jù)安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實現(xiàn)反家庭暴力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單位應當對從事家庭暴力預防、處置、受害人救助等工作的人員開展業(yè)務培訓。

  第十八條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立的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選聘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等領域的專家、實務工作者、婦女聯(lián)合會工作人員等擔任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fā)生。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發(fā)現(xiàn)本單位人員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做好家庭糾紛的調解、化解工作。必要時,與當事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會同婦女聯(lián)合會、工會、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lián)合會等單位,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訴的受理、跟進和轉介等制度。

  家庭暴力處理實行首接責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受理、跟進和轉介工作,不得推諉;接受轉介的部門、單位應當妥善處置并向首接責任部門、單位反饋處置情況;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聯(lián)合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處理。

  第二十一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工會、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lián)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受理單位應當根據(jù)實際開展下列工作:

 ?。ㄒ唬﹦褡杓彝ケ┝π袨?,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根據(jù)工作職責,為受害人提供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心理輔導、法律咨詢等服務;

 ?。ㄈ└嬷芎θ讼碛猩暾埲松戆踩Wo令、法律援助、臨時庇護等權利;

  (四)根據(jù)受害人實際情況和意愿,及時將其轉介到醫(yī)療機構、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

 ?。ㄎ澹╅_展其他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工作。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提起刑事自訴或者民事訴訟。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相關組織和個人沒有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下列人員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必要的保護和幫助: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ǘ┫拗泼袷滦袨槟芰θ?;

 ?。ㄈ┮蚰昀?、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納入接處警工作范圍,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后應當及時出警,制作出警記錄,并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⒓粗浦拐诎l(fā)生的家庭暴力行為;

 ?。ǘ┘皶r、全面收集證據(jù),查明事實;

 ?。ㄈ┍匾獣r,協(xié)助受害人就醫(yī)、鑒定傷情;

 ?。ㄋ模└嬷芎θ讼碛猩暾埲松戆踩Wo令、法律援助、臨時庇護等權利;

 ?。ㄎ澹o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tài)的,應當通知并協(xié)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ι嫦訕嫵蛇`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受案調查,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ㄆ撸╅_展其他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門、婦女聯(lián)合會等建立家庭暴力警情聯(lián)動機制。根據(jù)有關部門要求,依法及時提供出警記錄、告誡書、詢(訊)問筆錄等證據(jù)。

  第二十四條家庭暴力情節(jié)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告誡書:

  (一)未能取得受害人諒解的;

 ?。ǘξ闯赡耆?、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等實施家庭暴力的;

 ?。ㄈ┮驅嵤┘彝ケ┝υ还矙C關或者其他相關組織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ㄋ模┦芎θ艘蟪鼍?,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

 ?。ㄎ澹┢渌麘敵鼍吒嬲]書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對應當予以告誡的家庭暴力案件,由公安機關自受理報案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事實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評教育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后果等內容。具體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統(tǒng)一制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及有關檔案信息錄入執(zhí)法辦案信息系統(tǒng)。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達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可以通報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將告誡書送達其監(jiān)護人。

  公安機關應當向加害人當場宣讀告誡書內容,在實施告誡時,可以邀請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加害人所在單位參加。

  第二十七條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jiān)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訪記錄。

  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發(fā)現(xiàn)加害人違反告誡書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反映,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單位辦理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采取與其身心特點相適應的方式進行詢問,防止造成二次傷害。

  詢問未成年受害人時,應當通知其監(jiān)護人到場。監(jiān)護人不能到場或者監(jiān)護人是加害人的,應當通知未成年受害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詢問女性未成年受害人,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十九條醫(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發(fā)現(xiàn)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做好診療記錄,根據(jù)受害人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相關單位的要求出具醫(yī)學診斷證明等材料。

  第三十條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

  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的,應當有必要的經(jīng)費、設施、專業(yè)人員、固定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與其他救助服務區(qū)域分設,不得將家庭暴力受害人與其他救助人員混合安置。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城鄉(xiāng)社區(qū)服務機構可以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臨時庇護場所的設立標準、服務內容和工作規(guī)范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h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指導、監(jiān)督臨時庇護場所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臨時庇護場所提出臨時庇護請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害人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或者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提出臨時庇護請求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可以代為申請。

  第三十二條臨時庇護場所應當及時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根據(jù)性別、年齡實行分類分區(qū)救助,提供食宿等臨時救助服務并做好安全防護和隱私保護工作。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采取適合其年齡、智力、心理的救助服務措施。

  臨時庇護場所應當協(xié)調醫(yī)療、法律援助、社會工作服務等機構,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輔導、醫(yī)療救助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司法救助。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健全法律援助服務網(wǎng)絡,可以依托當?shù)貗D女聯(lián)合會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lián)絡點,為需要幫助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緩收、減收或者免收受害人所承擔的訴訟和司法鑒定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監(jiān)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時,應當對監(jiān)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組織等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可以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輔導。

  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實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的加害人,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心理輔導與行為矯治。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fā)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受理。

  當事人有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情形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繳納訴訟費用,不需要提供擔保。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三十七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ㄒ唬┙贡簧暾埲藢嵤┘彝ケ┝?;

 ?。ǘ┙贡簧暾埲蓑}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

 ?。ㄈ┙贡簧暾埲嗽谏暾埲说淖∷W校、工作單位等場所內從事影響申請人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ㄋ模┙贡簧暾埲瞬殚喩暾埲思捌湮闯赡曜优畱艏?、學籍、住址、收入來源等相關信息;

 ?。ㄎ澹┙箵寠Z、藏匿未成年子女;

 ?。┴熈畋簧暾埲税犭x申請人住所;

  (七)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請人已搬離與被申請人共同住所的,不得將申請人的行蹤或者聯(lián)系方式告知被申請人,不得在人身安全保護令中列明申請人的現(xiàn)住所。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送達婦女聯(lián)合會、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殘疾人聯(lián)合會等,在向相關單位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同時可一并送達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應載明協(xié)助事項。

  第三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的內容予以協(xié)助,督促被申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

  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學校等協(xié)助單位應當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定期回訪,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受害人及時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聯(lián)系。

  公安機關接到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違法行為,救助、保護受害人,搜集、固定證據(jù)。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將情況通報人民法院。

  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相關部門、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對該部門、單位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該部門、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職責,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四十二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依法將其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懲戒。

  納入失信懲戒名單的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未再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屆滿時將其移出名單。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家庭成員以外具有扶養(yǎng)、寄養(yǎng)、同居、監(jiān)護等關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暴力行為的,參照本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同時廢止。

相關鏈接